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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锅炉水质标准(GB1576-2001)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.5MPa,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,也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。


2 水质标准


2.1 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给水一般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,水质应符合表1规定。

表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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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/h,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.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(如对汽、水品质无特殊要求)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。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、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,认真做好加药,排污和清洗工作,其水质应符合表2规定。

表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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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 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,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4.2MW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,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,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,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,认真做好加药工作,水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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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4  直流(贯流)锅炉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,其水质按表1中额定蒸汽压力为大于1.6MPa小于等于2.5MPa的标准执行。

2.5  余热锅炉及电热锅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、同参数锅炉的要求。